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梓寧 原告 李宇翔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正哲 被告 呂秀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1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