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上字第48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認被告甲○○對其公然侮辱,因而起訴求償,然查,被告甲○○所涉公然侮辱罪嫌,業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480號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故原告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黃裕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判決提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