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月17日上午
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原告並應當庭提出94年學
年度聘書正本、影本(含正反面)、兩造並應就超鐘點費部分究
竟係以日間或夜間鐘點費核計,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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