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2196號
原   告 時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啟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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