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2196號
原 告 時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啟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