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瑞璣~T40X0L2┌───────────────────────────────────────┐│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郭祝武 │第一商業銀│94年12月30日│29,919元│VB0000000│││││行草屯分行│││││└──┴───┴─────┴───────┴───────┴───────┴──┘~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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