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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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丙○原名 林耀鴻 )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以下同)500元,尚餘69,80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補費裁定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瑞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