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子○○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己○○
壬○○乙○○丁○○丙○○甲○○庚○○寅○○丑○○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住宜蘭縣被告巳○○住宜蘭縣
癸○○住宜蘭縣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卯○○住宜蘭縣被告戊○○住宜蘭縣訴訟代理人卯○○住宜蘭縣
癸○○住宜蘭縣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1,708元(計算式○○○鄉○○○段○○○○號:370.05㎡×8,700元/㎡×1/3=1,023,805元+同段902地號:720.28㎡×7,530元/㎡×1/3≒1,807,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26,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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