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前,具狀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原告記載被告乙○○之住所為宜蘭縣○○鎮○○路○○○號,然經本院多次依上開地址為送達,均經郵務人員以查無該址原件退回,顯然該址並非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合法送達文書。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乙○○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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