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傅寅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寅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傅寅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6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7月23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尉汶提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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