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傅寅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寅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傅寅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6年1月1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56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7月23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楊尉汶提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