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2405號原告 李信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孔浩翔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