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白偉翰 法定代理人 白育嘉
王淑娟 原告 謝宜庭 法定代理人 謝承蓒 被告 曹佳煌 被告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基交簡字第12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