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781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龍威 任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月娥 、 謝良枝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補正 謝盛風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