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9號原告 簡苑玲
簡昭富 蔡綉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呂忠吉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千祥舞台特效有限公司廖俊明沈浩然 、盧建佑、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11萬7,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2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萬1,294元,尚應補繳10萬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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