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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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王東計
蔡綺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被告 許弘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18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良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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