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118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3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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