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6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