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06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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