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67號聲請人網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東機 代理人 楊惠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冠云附表:
┌─────────────────────────────────┐│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6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書瑋 │101年10月17│未記載│500,000元│CH791291│││││日│││││├───┼───┼──────┼───┼─────┼─────┼──┤│002│林書瑋│101年12月28│未記載│500,000元│CH0000000│││││日│││││├───┼───┼──────┼───┼─────┼─────┼──┤│003│林書瑋│102年2月22│未記載│500,000元│CH00000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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