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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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建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2,991,795元│108.11.26~108.12.26│1.67│自民國108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108.12.27~清償日止│2.505│月內,按年息0.167%,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34││││││%計算之違約金。│├─┼────────┼──────────┼───┼───────────┤│2│1,620,352元│108.10.26~108.11.26│1.71│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108.11.27~清償日止│2.565│月內,按年息0.171%,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42││││││%計算之違約金。│├─┼────────┼──────────┼───┼───────────┤│3│180,366元│108.10.26~108.11.26│1.67│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108.11.27~清償日止│2.505│月內,按年息0.167%,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0.334││││││%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