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87號原告甲○○被告乙○○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婚後共同設籍於臺南縣○○鎮○○路○○巷○○號,此有兩造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履行同居訴訟應專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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