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正本第二頁第十五行「法官何秀燕」之記載更正為「法官賴恭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二頁第十五行「法官賴恭利」之記載,誤載為「法官何秀燕」,與判決原本不符,且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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