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麗華 即 陳金水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富財 即陳金水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陳麗花 即陳金水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𡍼珠即陳金水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世月 即陳金水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陳美秀 即陳金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47,000元,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