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 王雅芳王寓鉦蕭紅惠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蕭紅惠之繼承系統表及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