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郭容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
㈡、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元。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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