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夫妻,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7年04月11日22時43分許,在雲林縣虎尾鎮 廉使 里9鄰廉使793號之共同住處,雙方因細故發生口角爭執後,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並持椅子砸向告訴人,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頭皮血腫及右肘、右膝擦傷等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
7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