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至4所示證券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編號5所示證券已於97年4月22日屆滿、編號6所示證券則於9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吳定亞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榮享 │第一商業銀行│100,000元│96年9月1日│WA0000000│││││新店分行│││││├──┼────┼──────┼───────┼──────┼─────┼───┤│002│黃榮享│第一商業銀行│100,000元│96年10月1日│WA0000000│││││新店分行│││││├──┼────┼──────┼───────┼──────┼─────┼───┤│003│黃榮享│第一商業銀行│100,000元│96年11月1日│WA0000000│││││新店分行│││││├──┼────┼──────┼───────┼──────┼─────┼───┤│004│黃榮享│第一商業銀行│100,000元│96年12月1日│WA0000000│││││新店分行│││││├──┼────┼──────┼───────┼──────┼─────┼───┤│005│黃榮享│第一商業銀行│100,000元│97年1月1日│WA0000000│││││新店分行│││││├──┼────┼──────┼───────┼──────┼─────┼───┤│006│黃榮享│第一商業銀行│100,000元│97年2月1日│WA0000000│││││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