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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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1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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