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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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76號聲請人 朱宇歌 訴訟代理人 高燕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朱宇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7月10日│6萬元│HD0000000││││信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