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76號聲請人 朱宇歌 訴訟代理人 高燕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朱宇歌│華南商業銀行│103年7月10日│6萬元│HD0000000││││信維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