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再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7號聲請人 郭德豐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事件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2月4日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42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事由,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42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原行政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茲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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