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貳、叁、肆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之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如附表所列編號第二、三、四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