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莊雅惠 被告 邱亮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明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