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彥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彥彬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