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8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民國98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原告盧森堡商美巧國際公司(MetroInternationalS.
A.代表人甲○○○○(P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己○○
參加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經訴字第097061112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月10日以「MetroTaipeiNews」商標(圖樣上之「News」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地圖、宣傳單、廣告印刷物、期刊、手冊、廣告畫刊、旅行指南、雜誌、週刊、刊物」商品、第35類之「廣告企劃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企業管理顧問、電視牆之出租、廣告牆之出租、電子廣告看板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購物中心、網路購物(電子購物)」服務、第39類之「捷運、報紙之派送、纜車運輸」服務及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翻譯」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以下簡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原告申請經核准註冊第992470、981396、155856、141945、141414號之「METRO(word)」商標、第967680、976720、153131、141198、139681號之「METRO(logo)」商標及第0000000、189849、0000000號「都市日報METRO&Device」之商標(以下簡稱據以異議商標)非屬構成近似,且系爭商標之註冊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又據以異議商標「METRO(word)」、「METRO(logo)」、「都市日報METRO&Device」非屬著名商標,乃以97年3月6日中台異字第96088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就96年8月31日註冊第號00000000號「MetroTaipeiNews」商標異議事件,作成撤銷註冊之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參加人之系爭第00000000號「MetroTaipeiNews」商標與
原告據以異議之第981396、155856號「METRO(word)」商標、第976720、153131號「METRO(logo)」商標及第0000
000號「都市日報METRO&Device」商標中之外文均含有相同之外文字「METRO」,因系爭商標中之「Taipei」係地名,「news」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至於「TaipeiNews」為「台北新聞」之意,識別力低,足證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為「Metro」,其與原告據以異議註冊商標「METRO(word)」均含有完全相同之「METRO」外文,不論同時並列比對或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根本無法見其差異,兩者在外觀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報紙、宣傳單、廣告印刷物、期刊、手冊、雜誌…」及「廣告企劃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企業管理顧問、電視牆之出租…」等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服務,消費者一見系爭商標勢將聯想其為原告之商標,或與原告據以異議註冊商標是同一系列之商標,而產生混淆誤認及誤購之情形,顯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前段規定,應不得註冊。詎被告未詳究二商標構成近似及雙方商標使用於相同及類似商品/服務,逕以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兩者雖均有外文「METRO」,惟該外文係「地下鐵路」之意,為習知習見之外文,以「METRO」作為商標使用,其識別性甚弱,而系爭商標除「Metro」外,尚結合「TaipeiNews」等文字,而據以異議商標或於「METRO」之末位字母「O」經地球化之圖形設計,或由「都市日報」及「地球化之圖形設計」併同使用所組成,兩者在外觀、讀音及涵義上,已非無從區辨為由,遽認定二商標非屬近似商標,顯已違法不當。
⒉參加人所申請註冊之系爭商標與原告所申請註冊第976720、
153131號「METRO(logo)」商標及第0000000號「都市日報METRO&Device」商標等據以異議商標相較,因系爭商標圖樣中之「Taipei」係地名,「news」已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而「TaipeiNews」為「台北新聞」之意,識別力低,足證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為「Metro」,其與據以異議商標「METRO(logo)」及「都市日報METRO&Device」均含有相同及類似之「METRO」外文,不論同時並列比對或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根本無法見其差異,兩者於外觀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報紙、宣傳單、廣告印刷物、期刊、手冊、雜誌…」及「廣告企劃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企業管理顧問、電視牆之出租…」等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服務,消費者一見系爭商標勢將聯想其為原告之商標,或與據以異議商標是同一系列之商標,而產生混淆誤認及誤購之情形,顯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前段規定,應不得註冊。詎被告未詳究二商標構成近似及雙方商標使用於相同及類似商品/服務,逕以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兩者雖均有外文「METRO」,惟該外文乃指「地下鐵路」之意,為習知習見之外文,以之作為商標使用,其識別性甚弱,而系爭商標除「Metro」外,尚結合「TaipeiNews」等文字,兩者在外觀、讀音及涵義上,已非無從區辨為由,遽認定二商標非屬近似商標,其推論顯已違法不當。
⒊原告係國際性報紙發行公司,目前在全球23個國家超過100
個主要城市以18種語言發行84種版本之報紙刊物,發行範圍橫跨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及亞洲,原告發行報刊具有吸引年輕、積極、受有良好教育、具有知識技能之大都會讀者群,全球每天有超過2,300萬人次讀者及每週有超過4,200萬人次讀者閱覽原告發行之報刊。原告自西元1995年成立時即創用「METRO(word&logo)」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及公司標章,並持續廣泛使用於其所發行之報紙刊物上,迄今年營收超過4億多美元,顯見原告之商標商品廣受世界各地消費者喜愛,原告之「METRO(word&logo)」商標及其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業已成為聞名全球之著名商標。而參加人之系爭商標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METRO(word)」、「METRO(logo)」及「都市日報METRO&Device」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有減損原告據以異議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前段規定,應不得註冊。
⒋綜上所述,系爭商標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應不得註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然於法不合,應予撤銷。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商標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MetroTaipeiNews」所構
成,而原告據以異議商標第992470、981396、155856、1419
45、141414號之「METRO(word)」商標、第967680、9767
20、153131、141198、139681號之「METRO(logo)」商標及第0000000、189849、0000000號之「都市日報METRO&Device」商標,則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METRO」,或由外文「METR」結合經設計為地球化圖形之末尾「O」字,或由中文「都市日報」、外文「metro」及地球化設計圖所組成。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兩者相較,雖均有「METRO」外文,惟參加人之主要營業項目為「捷運」,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為眾所周知之事,予消費者印象極為深刻,是系爭商標「MetroTaipeiNews」圖樣予國內相關消費者寓目之際,通常會認係「NewsofMetroTaipei」或「台北捷運報」之意,與據以異議商標所表彰之「地下鐵」或「都市日報」等意義顯然不同,且二商標在外觀上字數繁簡有別,構圖意匠亦不相同,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應非屬構成近似,是系爭商標應無致相關消費者誤認其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有所關聯,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自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之適用。
⒉原告主張據以異議商標係著名商標,惟依原告於異議階段所
檢送之據以異議諸商標使用證據,雖堪認據以異議商標於其發行報紙、雜誌之歐美地區享有相當知名度,然該使用證據均非直接於我國境內使用者,尚難以我國與歐美等國間之貿易額甚鉅、社經文化之密切交流等經驗法則,推論據以異議商標已廣為我國境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復以報紙、雜誌等商品或報紙、雜誌之發行等服務性質,國人至歐美地區旅遊風氣縱為盛行,惟來去之間,尚難期待其閱覽國外報章、雜誌等報導,遑論其為外文資料,因語文隔閡本難吸引國人之關注,亦難僅憑「現代傳媒訊息快速」等理由,推測據以異議諸商標之相關訊息會因此傳入我國,而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是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即95年8月10日前尚非屬著名商標,系爭商標之註冊亦無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⒊綜上所述,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非屬構成近似,且據以
異議商標非屬著名商標,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無使相關消費者或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亦無減損據以異議諸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自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之適用。被告依法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不合,敬請核判。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⒈參加人自83年起即以「metroTaipei」作為企業識別標誌,
並於91年6月27日申請商標圖樣,主要經營之項目為捷運,即地下鐵,外文為「metro」,不僅為臺北市民之消費者所知悉,亦為臺灣區之消費者,甚至世界各國之外國人士眾所周知之事實,早已予一般消費大眾留有極為深刻之印象,並具有一定之品質與聲譽。又參加人於95年8月10日申請系爭商標註冊時,全臺灣地區僅有參加人在經營捷運之交通事業業務,一般消費者若聽聞或看見「metroTaipei」時通常均會聯想到「臺北捷運」,若於「metroTaipei」之後加上「News」之商標圖樣,一般消費者則會聯想到為臺北捷運所發行之報紙或刊物。然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METRO(word)」、「METRO(logo)」及「都市日報METRO&Device」等文字及商標縱係於國際間發行之報紙或刊物,惟其並未於臺灣普遍發行相關報紙或刊物,一般臺灣區消費公眾對其完全陌生,更遑論有任何之熟悉度,更無可能使臺灣區一般消費公眾就系爭商標與原告據爭異議商標產生任何之聯想或關連,則系爭商標自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同條項第13款前段之適用。
⒉依「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2.
1.2規定,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普遍之認知」為準,欲主張商標為著名商標,原則上應檢送該商標於國內使用之相關證據,縱使某商標未在我國使用或在我國實際使用情形並不廣泛,仍應有客觀之證據證明某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之知名度已到達我國。惟原告就據以異議商標並未證明其於臺灣為著名商標,縱其商標於某些國家申請商標註冊,惟多國之商標註冊並不等同於「著名商標」,縱有國外報紙報導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惟由外國當地平面媒體報導與「著名商標」無關,且據以異議商標在臺灣地區實屬完全陌生,並無致使一般消費公眾熟悉並普遍認知之情況,而原告亦未證明據以異議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之知名度已達到我國之情狀,是據以異議商標並未符合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之「著名商標」之要件。
⒊參加人之系爭商標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兩者整體觀察而言
,系爭商標「MetroTaipeiNews」商標顯與據以異議商標單純之「METRO」商標有所區隔且無任何相似之處。又況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中之「METRO」其英文字母大小寫,亦有所不同。於判斷兩者是否相似,就一般消費公眾而言,通常會將「MetroTaipeiNews」與「METRO」圖樣之整體相互比較,不會將「MetroTaipeiNews」以割裂方式,而單僅以「Metro」與「METRO」相互比較,即以「商標圖樣整體觀察」之方式加以觀察,兩者顯不具任何相似性,自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商標近似」之情形。
⒋綜上所述,被告依法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並無不合,敬請核判。
理由
一、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及「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不得註冊,分別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明定。而前揭各條款規定之適用,均應以兩造商標圖樣構成相同或近似為前提要件。又所謂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者,係指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就兩商標主要部分之外觀、觀念或讀音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故二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其主要部分之文字、圖形或記號,有一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近似之商標。
二、本件係參加人於95年8月10日以系爭「MetroTaipeiNews」商標(圖樣上之「News」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地圖、宣傳單、廣告印刷物、期刊、手冊、廣告畫刊、旅行指南、雜誌、週刊、刊物」商品、第35類之「廣告企劃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企業管理顧問、電視牆之出租、廣告牆之出租、電子廣告看板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購物中心、網路購物(電子購物)」服務、第39類之「捷運、報紙之派送、纜車運輸」服務及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翻譯」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即經核准註冊第992470、981396、155856、141945、141414號之「METRO(word)」商標、第967680、976720、153131、141198、139681號之「METRO(logo)」商標及第0000000、189849、0000000號「都市日報METRO&Device」商標非屬構成近似,且系爭商標之註冊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又據以異議商標「METRO(word)」、「METRO(logo)」、「都市日報METRO&Device」非屬著名商標,乃以97年3月6日中台異字第96088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為如事實欄所載之主張。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商標「MetroTaipeiNews」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METRO」是否構成近似?又二商標均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第16類商品及第35類服務,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所明定之不得註冊事由?㈡系爭商標「MetroTaipeiNews」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METRO」是否構成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原告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而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三、本院判斷如下:㈠查本件參加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月10日
以系爭「MetroTaipeiNews」商標(圖樣上之「News」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地圖、宣傳單、廣告印刷物、期刊、手冊、廣告畫刊、旅行指南、雜誌、週刊、刊物」商品、第35類之「廣告企劃及設計、廣告製作、廣告代理、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企業管理顧問、電視牆之出租、廣告牆之出租、電子廣告看板出租、網路廣告看板出租、購物中心、網路購物(電子購物)」服務、第39類之「捷運、報紙之派送、纜車運輸」服務及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翻譯」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以下簡稱系爭商標)。而原告則以「METRO(word)」申請註冊第992470、981396、155856、141945、141414號商標,以「METRO(logo)」申請註冊第967680、976720、153131、141198、139681號之商標,及以「都市日報METRO&Device」申請註冊第0000000、189849、0000000號商標,並以系爭商標與其所註冊之上開商標具有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事由為由,對系爭商標提起異議。經查,原告據以異議之上開商標與系爭商標間最主要之相同點,在於兩者均有「metro」字樣,惟此一相同外文字仍有其差異處,即原告據以異議之商標,有未經設計且全部大寫字型之外文「METRO」,或由外文「METR」結合經設計為地球化圖形之末尾「O」字,或由中文「都市日報」、外文「metro」及地球化設計圖所組成者,而系爭商標之「Metro」外文字則將字首以大寫字型顯示,惟因系爭商標並非僅以上開外文字單獨顯示,而係連同「TaipeiNews」一併顯示,是以,就系爭商標而言,其所呈現之外觀即為「MetroTaipeiNews」,與據以異議商標不盡相同。而就單純且未經設計之文字商標而言,除文字本身所呈現之外觀外,文字本身所代表之意義亦成為重要之識別特徵。本件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二者所共有之「metro」一字乃指捷運系統或地下鐵系統,系爭商標將「Metro」一字與「TaipeiNews」結合成「MetroTaipeiNews」,其字面意義即為「台北捷運報」或「台北地鐵報」之義,而據以異議商標主要字體為「METR
O」,若單就上開文字外觀而言,尚難立即將該文字商標與其所代表之服務或產品間產生連結,以此而論,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尚非毫無區別之處。至原告另據以異議之由中文「都市日報」、外文「metro」及地球化設計圖所組成之商標,固然在中文部分已明確表示其所提供之產品為報紙,然因所謂「metro」一字除具有地下鐵涵義之外,該字亦常做為大都會「metropolitan」一字之縮寫,是以,以原告所提上開由中文「都市日報」、外文「metro」及地球化設計圖所組成之商標而言,該「metro」一字即有可能係對應「都市日報」其中「都市」二字,故就整體觀察,上開據以異議商標與系爭商標所呈現之外觀亦明顯有所不同,自不構成近似。
㈡本件參加人係經營台北市捷運系統之公司,該公司英文名稱
雖為TaipeiRapidTransitCo.,惟該公司亦以「metroTaipei」作為公司習用名稱,並以此名稱申請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足見參加人使用系爭商標並非毫無依據。就國內民眾而言,其所認知之「MetroTaipei」即指參加人而言,是以,「MetroTaipeiNews」自指參加人所發行之「台北捷運報」(此一名稱亦經參加人申請商標註冊為第00000000號),與原告應無任何關聯。而原告於我國並未經營捷運或地下鐵業務,亦未普遍大量發行報紙,或於各捷運站發行刊物,則其所據以異議之上揭商標是否足以使一般民眾與系爭商標造成混淆誤認,非無疑問。又本件參加人對外習用之名稱為「MetroTaipei」,已如前述,而原告所執據以異議之商標除具有「地下鐵」或「大都會」之涵義外,尚難直接與其所處地理區域或其所提供之服務、產品內容構成連結。而系爭商標望文生義之結果可知必然與「台北」相關,且其所提供之商品即為報紙或相關媒體,就此而言兩者已具有足以區別之標識。而在我國國境內,參加人之知名度顯較原告為高,是以,所謂著名商標者,於本件爭訟中尚難因此即認為必屬原告所執上揭據以異議商標,換言之,原告對其所提上開據以異議商標與參加人所習用之名稱或系爭商標間究竟何者為較具著名之商標,既無法提出充分證明,則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商標構成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原告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而不得註冊之情形,於本件是否適用,即有疑義。縱認為原告所提上開據以異議商標與參加人系爭商標之知名度於我國不分軒輊,亦不能因此即認為系爭商標有減損原告「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蓋知名度不分軒輊之商標已無所謂何者減損他方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可言。況本件參加人之系爭商標於我國國境內較諸原告所提據以評定商標知名度高,已如前述,且兩者對消費者而言亦無造成混淆誤認之虞情形,系爭商標自亦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商標「MetroTaipeiNews」與原告之據以異議商標「METRO(word)」、「METRO(logo)」及「都市日報METRO&Device」之商標非屬構成近似,且系爭商標之註冊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復以據以異議商標非屬著名商標,自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之適用云云為由,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訴願機關遞予駁回原告訴願之決定,所為認事用法洵無違誤,應予維持。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