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曹月美 被告 張德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洪志賢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