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于白儂
黃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