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港鎮大鵬灣自辦市地重劃會等50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萬4,985元【(3907.35×4200×544/1000
0)+(3907.35×4200×1656/10000)+(742.54×4200×2/
3)+(1253.57×3900×844/10000)+(1253.57×3900×1050/10000)+(76.80×39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
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