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182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被告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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