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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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有土地讓售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國有土地讓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參仟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就基隆市○○區○○段○○○○號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之讓售條件,原告既係請求判決確認其得購買上開土地,其價額自應以該土地之價值為準。復查,系爭土地面積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民國96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5,500元,系爭土地價值應為1,683,000元(計算式:66平方公尺×25,500元=1,683,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83,000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83,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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