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79號上訴人禾馬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勝龍 上訴人 吳麗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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