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10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⒈請補正委任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⒉聲請人從事小販生意及大武山機器賣水之營業活動,請說明於
聲請前5年內之營業活動狀況、平均每月之營業數額,並提出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若無所得申報證明,請提出其他營業收入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近一個月之信用記錄。
⒋聲請人及配偶 王惠娟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薪資證明,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提出受扶養人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若受扶養人已成年,亦應同時提出其無謀生能力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金額)。
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⒏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⒐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衣服、交通費、教育費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⒑請陳明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 謝錦蘭 之地址、現存實
際債權數額、種類及原因,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於本院執行案件之債權人除花旗銀行及臺灣銀行外,尚有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現為玉山銀行合併),惟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並未列有玉山銀行之債權,請陳明上開債權是否存在並提出證明文件。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