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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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20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禁治產人甲○○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本院97年度禁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證明為禁治產人甲○○利害關係人。
(三)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有無法定監護人存在,若無法定監護人亦無指定監護人時,法院選定監護人時,需徵求親屬會議意見(民法第1111條第2項),聲請人應提出親屬會議會員名單(含姓名、住址、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紀錄),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