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巖選任辯護人陳薇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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