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己○○被 告 甲○○
戊○○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甲○○、戊○○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其餘關於被告丁○○、王義棋《原名乙○○》、王昱絜《原名丙○○》部分另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吳 永 梁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當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