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乙○○返還其於民國106年至109年8月間代墊兩造母親丙○○○之扶養費,依前述規定,專屬丙○○○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且聲請人 陳明 上開期間丙○○○均居住在基隆市,並請求按照基隆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本件扶養費,足認丙○○○之實際住居所地不在本院轄區,本院爰徵詢聲請人之意見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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