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告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冠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被告 蘇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