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883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 紀宥呈 之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被繼承人紀宥呈之繼承系統表。
五、提出載明被繼承人紀宥呈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