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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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67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陳罔
謝素蘭 謝麗雅 謝世寶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月幸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綉綉
謝麗玲 謝金旭 謝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吳佳惠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王本源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