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世陸 訴訟代理人 范鏸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兆豐國際商業銀│兆豐國際商業銀│104年5月20日│6,340,000元│SS0000000││││行鹿港分行│行鹿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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