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宗益 代理人李宗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年息(百分之)│├──┼─────────┼─────────┼──────┼───┼────────┼───────┤│001│霖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信託投資股份有│81年8月28日│未載│5,000,000元│13.5│││司、 徐新洲詹佳容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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