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增超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謝佳妮